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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酚类产品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信息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对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酚类产品中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间敬请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现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酚类产品中试项目
建设单位: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
建设内容:建设5套智能化中试装置(包括间对甲酚分离装置、抗氧剂264生产装置、抗氧剂246生产装置、混合二甲酚分离装置、百里香酚生产装置)和检验检测综合实验室,产品包括抗氧剂264、抗氧剂246、百里香酚、间甲酚、混合甲酚、2,4-二甲酚、2,5-二甲酚、3,4-二甲酚、3,5-二甲酚、混二甲酚、异丁烯聚合物。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拟建项目不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第二类 限制类”和“第三类 淘汰类”,因此本项目视为可允许建设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总 联系电话:15263843537 邮箱:312740657@qq.com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山东鑫安利中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请至生态环境部网站自行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将您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上。
网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本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提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的规定,公众提交意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提交意见并提供常住地址。对公众提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途,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向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山东仕通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2日